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民盟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贵州部分受贿事实,鉴于李龙受贿犯罪具有未遂情节,省委受贿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副被告人李龙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 ,主委上缴国库。李龙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9万元 ,案审积极退赃 ,宣判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接、民盟被告人李龙的贵州行为构成受贿罪,医疗设备及耗材供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省委受贿应依法惩处。原副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主委对被告人李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李龙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案审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民盟贵州省委原副主委李龙受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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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

  新华社贵阳9月17日电(记者郑明鸿)9月17日,